「疫情期间健保纳保权益措施」已延长受理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
「疫情期间健保纳保权益措施」已延长受理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相关讯息如下:
1.「重新纳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
自107年1月1日以后,因出国逾2年户籍遭迁出国外且健保退保者,受疫情影响于112年12月31日前返国恢復户籍时,得从宽
自恢復户籍之日参加健保,不受6个月等待期之限制。
2.「接续纳保之保障措施」
自109年1月1日起国人于国外但健保持续在保,受疫情影响出国逾2年户籍遭迁出国外且健保退保者,在112年12月31日前得
申请自「退保之日」起「接续纳保」并缴纳保险费。
◎旅外国人如先前已填具声明书延续健保资格至111年12月31日(或112年6月30日)者,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将主动展延其健保资格至112年12月31日止,毋须再重新申请。若无意愿展延者,得自112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申报检附「退保申报表」及「疫情期间终止健保资格声明书」,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将于通知送达翌日起终止其健保资格并停止计收健保费。
◎本案相关资讯(Q&A及声明书),可于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全球资讯网首页>重要政策> COVID-19就医权益与因应作为>民众就医权益 (视讯诊疗看这里)查询及下载。
(路径: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14504DFD73AC4EC5&topn=787128DAD5F71B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