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会员
- 第三章 组织与权限
- 第四章 会议
- 第五章 经费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新北市生物技术服务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商业团体法暨施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令设立之商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三 条
本会宗旨在以推广国内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协调生物技术服务同业关係,促进共同利益。
第 四 条
本会以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新北市,必要时可设置办事处。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关于生物技术服务业务国内外商业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发展事项。
二、 关于生物技术服务业务国际贸易之联繫、介绍及推广事项。
三、 关于生物技术服务业务之CRO证照申请、仲介顾问等事项。
四、 关于政府经济政策与商业法令之协助推行及研究、建议事项。
五、 关于同业纠纷之调处。
六、 关于同业员工职业训练及业务讲习之举办事项。
七、 关于会员商品之广告、展览及证明事项。
八、 关于会员与会员代表基本资料之建立及动态之调查、登记事项。
九、 关于会员委託证照之申请变更、换领及其他服务事项。
十、 关于会员或社会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
十一、 关于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事项。
十二、 关于协助政府推动「环保标章」、「生技产品标章」及「生技人员标章」认证制度及相关法规之订定事项。
十三、 关于协助会员补助研发费用、参展补助或协助企业参访事项。
十四、 关于接受政府机关、团体之委託服务事项。
十五、 关于社会运动之参加事项。
十六、 依其他法令规定应办理之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 六 条
凡在本区域内经营生物技术服务业务,依法取得登记证照之公营或民营之公司、得以于开业后一个月内申请加入本会,入会时应填送入会申请书连同商业登记证照影本,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会员,并由本会造具会员代表名册连同商业登记证照影本各一份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七 条
前项会员应推派代表出席本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 八 条
会员公司行号因废业、改业或迁出本会组区域,或受永久停业处分者,应予退会。
第 九 条
会员代表以会员公司、行号之负责人、经理人、现任职员年龄在二十岁以上者为限。需经过会员推荐,秘书处(或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最后由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 十 条
本会会员公司、行号推派会员代表人数,依登记资本额分级:
资本额在新台币壹亿(不含)以上者1级,得派会员代表6人。
资本额在新台币伍仟万元(不含)至壹亿元者为2级,得派会员代表5人。
资本额在新台币参仟万元(不含)至伍仟万者为3级,得派会员代表4人。
资本额在新台币贰仟万元(不含)至参仟万者为4级,得派会员代表3人。
资本额在新台币壹仟万元(不含)至贰仟万者为5级,得派会员代表2人。
资本额在新台币壹仟万元以下者为6级,得派会员代表1人。
第 十一 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之:
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復权者。
三、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復权者。
会员代表发生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代表资格,会员应另派代表补充之。
第 十二 条
会员代表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罢免权,每一代表为一权。
贊助会员依法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及罢免权等。
第 十三 条
会员推派会员代表时,应以书面载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性别、入会年月日、所属公司行号及担任职务、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身份证字号及相片等报会。
第 十四 条
会员代表如因离职或有第十一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属公司行号得改派代表。
第 十五 条
本会应于召开会员大会一个月前,通知会员于二十日内声明是否连派或改派,逾其不声明者,视为续派。前项通知及声明均应以书面为之。
第 十六 条
本会对会员公司行号应设置会籍簿(卡)于每年举行会员大会前办理会籍总校正,如发现会员有本章程第八条情事,经查明确实者,应由理事会通过后註销其会籍,并分别报请主管机关及发证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 十七 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代表代理,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席数之半数。
第 十八 条
本会对所属会员应发给会员证书,载明会员名称、负责人姓名、入会日期、公司行号地址及发给日期;对会员所派之会员代表,发给会员代表证。
前项会员代表证,应载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性别、入会年月日、所属公司行号及担任职务、公司行号地址、(身份证字号)、并黏贴相片。
第 十九 条
本会对不依法加入为会员之公司行号,应以书面通知限期入会,逾期不入会者,报请主管机关通知其于三个月内入会,逾期再不入会者,由主管机关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下罚锾。
第 二十 条
会员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会费者,应由本会依下列程序处分之:
一、劝告:欠会费满三个月者。
二、警告:欠缴会费满六个月者,经劝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权:欠缴会费满九个月,经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参加各种会议,并不得当选为理、监事及享受团体内一切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公司、行号停业满一年而不能復业者,经本会查明属实,提经理事会通过,註销其会籍,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会,监事三人成立监事会,均于会员大会时,由会员代表互选之。选举前项理、监事时,应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
第二十三条
当选理事、监事及候补理、监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时当选理事、监事时,应当选人当场择一担任,否则以得票较多之职位为当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六条
理、监事会,依照会员大会之决议及章程之规定,分别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在中华民国内有住所者。
理事、监事及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应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者。
第二十八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均为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三十 条
本会理监事之任期,应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理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由候补理事、监事依序递补:
一、丧失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连续缺席理事、监事会议满两个会次者,视同辞职。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号,依本法之规定退会或经停权或註销会籍者。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二、订定及修正章程。
三、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经费预决算。
四、议决会员之处分。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
四、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五、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六、编造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七、得提出次届理事、监事选举参考名单。
八、聘免工作人员。
九、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收支预、决算及工作计画、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它应监察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置秘书长(总幹事)一人、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前项会务工作人员承理事长之命,办理会务,经由理事长检具学经歷证件,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其他会务人员之聘用应于试用期满成绩合格后,由秘书长(总幹事)检具其学经歷证件,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务工作人员服务规则,经理事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会视业务实际需要,依据理事会决议通过,得设置各种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应拟具组织简则,载明设立依据、组成、任务等,提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另委员会为本会内部组织不得对外行文及另列经费预算,有关工作执行情形,并应提报理事会。
第四章 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左列会议,均经理事会之决议,由理事长召集之。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前项会议,不能依法召集时,得由主管机关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紧急事故,召集临时会议,经送达通知而能适时到会者,得不受此限制,并均应报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监选。
第 四十 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项之决议,应以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变更。
二、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理。
三、理事、监事之解职。
四、财产之处分。
五、清算之决议及清算人之选派。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会员大会得就地域之区分先期分开预备会,依其会员代表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再合开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之职权。
依上项分开预备会者,其地区之划分及各地区应选出之会员代表名额,由理事会订定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应分别举行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分别由理事长、常务监事召集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监事之辞职应以理事或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四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监事会议,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发出开会通知,应检附会议议程,并于会议后七日内将会议记录分送各会员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其他会议之决议如涉及会员权益者,应通知各该会员。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举行各种会议,除讨论有关目的事业时,应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指导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亦得派员列席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收入如下:
一、入会费:新臺币伍仟元。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之。
二、常年会费依资本额做为分级标准,可认列如下:
(一).1级会员:每年得缴纳新臺币参万元,一年为一期,应于其首月内一次缴清。
(二).2级会员:每年得缴纳新臺币贰万伍仟元,一年为一期,应于其首月内一次缴清。
(三).3级会员:每年得缴纳新臺币贰万元,一年为一期,应于其首月内一次缴清。
(四).4级会员:每年得缴纳新臺币壹万伍仟元,一年为一期,应于其首月内一次缴清。
(五).5级会员:每年得缴纳新臺币壹万元,一年为一期,应于其首月内一次缴清。
(六).6级会员:每年得缴纳新臺币伍仟元,一年为一期,应于其首月内一次缴清。
三、事业费:得由会员大会决议筹集之。
四、委託收益:举办各类事业之委託收益。
五、基金孳息:各种基金之利息收入。
六、其他:举办与本会宗旨有关之政府、企业各类活动之委託收益。
第四十八条
会员退会时所缴会费概不退还。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应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收支预算书连同工作计划,送监事会审核,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在年度开始前不及召开会员大会时,得先经监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事后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 五十 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编造收支决算书连同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会送监事会审查。监事会审查完毕后,应编製审查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决算金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者,得委请会计师签认。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组织解散时,应予清算,清算人由会员大会决议选派之:不能选派时,由主管机关声请法院指定之。
本会清算剩余之财产应归属重整之组织之商业同业公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人民团体财务处理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新北市政府备查后施行,变更时亦同。